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長沙市城市人居環境局,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覆蓋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的信用管理機制,提高行業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我廳起草了《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征求各單位意見,請認真研究并將書面意見于2022年11月10日前反饋我廳政策法規處,電子版發送至郵箱:hnzjtfgczt@163.com。
聯系人:鄭濤0731—88950022
附件: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11月4日
附件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為規范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覆蓋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的信用管理機制,提高行業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營造誠實守信的營商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湖南省社會信用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信用信息的歸集、公開、共享、應用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是指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住房公積金管理等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下統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職能范圍內各領域。
本辦法所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指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行政主管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能、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可用于識別、分析、判斷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的客觀數據和資料。
第三條【基本原則】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信用管理工作堅持部門主導、行業共治、統籌規劃、信息共享、獎懲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職責分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本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信用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和協調本省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信用管理工作。
市(自治州)、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行業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條【社會參與】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第三方服務機構、金融機構、新聞媒體等各類單位和個人依法參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信用管理工作。
支持行業協會商會按照行業標準、行規、行約等,視情節輕重對失信會員實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不予接納、勸退、取消評優評先資格等行業自律措施。
第六條【管理平臺】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建立健全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信用信息管理平臺(以下統稱平臺),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利用平臺開展信用信息的歸集、公開、共享、應用,使用統一、規范、完整的數據標準,避免重復歸集。
第七條【跨部門協同與跨地域合作】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推動與其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關部門的信息共享和聯合獎懲工作。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推動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簽署“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誠信體系管理合作備忘錄”,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機制、信用評價和信用修復的結果互認機制,以及跨地域信用聯合獎懲機制。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八條【目錄制管理】信用信息實行目錄制管理。信用信息目錄包括全國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和地方信用信息補充目錄。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參與省信用信息補充目錄的編制,明確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信用信息的項目內容、提供單位、數據格式、歸集程序、歸集路徑、歸集時限、披露方式等要素。
第九條【信息類型】信用信息由基礎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構成。
第十條【基礎信息】基礎信息,是指用以識別信用主體身份和記載信用主體基本情況的客觀信息,包括企業基礎信息和從業人員基礎信息。
企業基礎信息包括:
(一)企業注冊登記類信息;
(二)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信息;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經營負責人及主要從業人員信息;
(四)工程項目信息;
(五)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法登記或備案的其他信息。
從業人員基礎信息包括:
(一)身份證明及履歷信息;
(二)注冊執業信息及職稱信息;
(三)從業業績信息;
(四)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法登記或備案的其他信息。
企業基礎信息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關聯匹配信用信息的唯一標識。從業人員基礎信息以自然人身份證作為關聯匹配信用信息的唯一標識。
第十一條【良好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信用主體獲得的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省級以上行業協會、學會的表彰獎勵等,能夠反映信用主體良好信用狀況的信息,包括:
(一)獲得廣廈獎、魯班獎、梁思成獎、詹天佑獎、芙蓉獎、國家示范項目、省優項目等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省級以上行業組織頒發的獎項;
(二)獲評省級及以上的科技成果、工法研究、標準編制成果獎勵的信息;
(三)入圍標準化示范工地,樣板示范工程,或被納入省部級以上試點、示范項目;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十二條【不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對分析、判斷信用主體守法履約遵守狀況構成負面影響的信息,包括:
(一)在經濟社會活動中不履行法律法規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義務、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信息;
(二)被處以刑罰或行政處罰的信息;
(三)在接受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過程中作出虛假承諾或不履行承諾的信息;
(四)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信息;
(五)信用等級評價結果為D級的信用主體被納入重點監管范圍,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前款規定情形,情節輕微的,如適用簡易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納入不良信用信息。
認定不良信用信息必須以司法機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為依據,包括:
(一)生效的司法文書;
(二)行政處罰決定文書;
(三)其他行政行為決定文書;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作為不良信用信息認定依據的其他文書。
第十三條【信用信息的歸集與推送】信用信息由提供信用信息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以下統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按照“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進行歸集。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對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不得篡改、虛構信用信息,并符合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制定的技術標準。
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應當自信用信息產生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信用信息歸集至平臺。信息提供單位向平臺歸集信用信息時必須提供相應的認定依據,包括證書、處罰決定書、書面處理意見等。
信用主體可以向注冊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提交相關信用信息及證明材料,該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審核并決定是否將該信用主體的相關信用信息歸集至平臺。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將信用信息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平臺和住房城鄉建設部信用信息平臺。
第十四條【信息披露原則】信用信息的披露遵循及時、合法、必要、安全原則,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披露個人信息必須依據明確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文件或經相關信用主體同意,屬于敏感信息的,應進行脫敏處理。
第十五條【信息披露方式和內容】信用信息的披露方式包括:應向社會公開、不向社會公開但可供行政機關內部共享、僅供信用主體查詢或授權查詢。信用信息的具體披露方式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予以明確。
不良信用信息披露的基本內容包括:主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違法(違規)行為、處理依據、處理決定、處理時間和處理機關等。信用主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的信息與該信用主體不良信用信息一同披露。
良好信用信息披露的基本內容包括:主體名稱、良好信用信息相關的行為內容、認定時間、認定單位等。
第十六條【信息披露期限】信用信息披露的期限依照下述規定確定:
(一)基本信息的披露期限為信用主體存續期限;
(二)良好信用信息的披露期限為三年,自受到表彰、獲得榮譽稱號之日起計算;
(三)不良信用信息的披露期限為六個月至三年,且不得低于相關行政處罰期限;
(四)法律法規對信息披露的期限有其他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信用信息的應用】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行政許可、行政檢查、社會保障、公共資源交易、財政資金支持等工作中,應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查詢和應用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評價與分級分類監管
第十八條【統一評價體系的建立與實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分行業建立省級信用評價制度,組織開展信用評價工作,指導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實施和應用信用評價。
市(自治州)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建立本市(自治州)的信用評價制度,組織開展信用評價工作,不得與省級信用評價制度沖突,不得設置歧視域外信用主體的評價指標,不得對域外信用主體設置信用壁壘。
市(自治州)的信用評價制度應當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
第十九條【信用評價的體系】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信用評價由企業信用評價和從業人員信用評價構成。
第二十條【企業信用評價評分規則】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企業信用評分實行基礎分值上加分制與減分制相結合的方式,基礎分值為100分。
良好行為類指標評分實行加分制,加分規則依據獎勵類、認證類分別規定。不良行為類指標評分實行減分制,減分規則依據不良信用信息類型分為處罰類減分與處理類減分。
企業信用評價結果采取等級制,根據信用主體信用評分結果分為A級(優秀)、B級(良好)、C級(一般)、D級(較差)四個等級。
依據本辦法規定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信用主體,開展信用評價工作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其直接評定為D級。
第二十一條【企業信用評價的周期】企業信用評價周期為一年。
第二十二條【從業人員信用評價】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根據從業人員管理需求,結合平臺對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歸集情況,確定從業人員信用評價的實施范圍和實施步驟。
市(自治州)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分級分批建立從業人員的信用評價制度。
第二十三條【評價結果公示】信用評價結果由作出評價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自評價作出之日起的七個工作日內在平臺公開。
第二十四條【分級分類監管】開展信用評價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依據其信用評價結果對信用主體實施差異化監管:
(一)將A級信用主體列為誠信守法類信用主體,可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項目審批、資金支持、核準登記、資質認定、年檢年審、政策扶持、表彰獎勵等環節對A級信用主體給予便利化服務或優先性地位,并適當減少監督檢查的頻次或降低監督檢查比例;
(二)將B級信用主體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范圍,按常規比例和頻次開展抽查;
(三)將C級信用主體納入各級執法檢查必查范圍,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且不將其納入政策扶持、表彰獎勵、媒體推介等推薦對象;
(四)將D級信用主體納入重點監管范圍,有針對性地提高監督檢查的比例和頻次。作出信用評價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約談D級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從業人員。被約談企業或人員應作出整改承諾、制定整改方案,該整改承諾和整改方案應作為信用信息歸集至平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根據整改方案實施督促檢查工作,整改不合格的,作為不良信用信息歸集至平臺。
第四章 信用聯合獎懲
第二十五條【守信激勵的范圍】按照“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對滿足下列條件(一、二項為基本條件,三、四、五、六項滿足一項即可)的信用主體,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可以采取守信激勵措施:
(一)平臺內未查詢到近一年內的不良信用信息記錄;
(二)向社會公開承諾嚴格遵守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相關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
(三)平臺內查詢到信用評價年度內評價結果為A級的;
(四)獲評省部級及以上行政機關或行業組織頒發的科技成果、工法研究、標準編制的表彰獎勵;
(五)被評為標準化示范工地,樣板示范工程,或被納入省級及以上試點、示范項目,并按要求完成項目的目標任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予以守信激勵的情形。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得將在信用評價年度內被評價部門認定D級的信用主體和被列入全國性失信聯合懲戒名單或依據本辦法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且尚在公示有效期內的信用主體納入守信激勵對象。
第二十六條【守信激勵措施】針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信用主體,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激勵措施:
(一)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項目審批、資金支持、核準登記、資質認定、年檢年審、政策扶持、表彰獎勵等環節提供便利化服務或給予優先性地位;
(二)降低日常檢查、專項檢查抽驗頻次;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獎勵、激勵措施。
第二十七條【信用承諾的應用】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在行政許可等事項中推行信用承諾制度,并將信用承諾履行情況作為事中事后監管的依據。
在辦理適用信用承諾制的行政許可事項時,對于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申請主體,部分申報材料不齊備,但書面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的,應當先行受理;期限內不履行書面承諾的,作為不良信用信息歸集至平臺。
第二十八條【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信用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一)建筑市場領域:
1.未取得資質或超越本單位資質承攬工程,受到行政處罰的;
2.利用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取得企業資質的;
3.出借資質投標,受到行政處罰的;
4.圍標串標,受到行政處罰的;
5.經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認定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6.發生較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一年內累計發生兩次及以上一般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
7.一年內在本省住房與城鄉建設領域被累計處三次以上的二十萬元及以上罰款行政處罰的;
8.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
9.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10.在建筑工程計價活動中,出具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
(二)房地產領域:
1.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項目工程質量低劣,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
2.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以及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的;
3.房地產開發企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4.違規收取購房預付款等費用,以及侵占、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
5.在商品住宅銷售中不按照規定發放《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的;
6.房地產估價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7.房地產估價機構(從業人員)違反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標準,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估價報告的;
8.房地產估價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
9.發布虛假違法房地產廣告和虛假房源信息;
10.房地產中介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的;
11.房地產中介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托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12.房地產中介侵占、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的;
13.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結合實際,對有關社會影響惡劣、情節嚴重的逾期交房、項目爛尾、一房多賣、非法集資、未履行合同約定、虛假宣傳等其他侵害群眾切身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納入嚴重失信懲戒事項。
(三)物業管理領域:
1.物業服務人挪用、侵占屬于業主共有的經營收益的,以及挪用、侵占、騙取維修資金的,或者未按規定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專戶且拒不改正的;
2.采取暴力、威脅等手段強制驅趕承租人;
3.物業服務人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以及限制業主進出小區、入戶的方式催交物業費的;
4.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服務用房、物業管理區域內技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且拒不改正的;
5.違反規定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停止物業服務,未履行相應告知和交接義務,以及物業服務企業將其應當提供的全部物業服務轉委托給第三人,或者將全部物業服務支解后分別轉委托給第三人,且拒不改正的;
6.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前,原物業服務人擅自退出物業管理區域,停止物業服務,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在業主或者業主大會選聘的新物業服務人或者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接管之前,原物業服務人未繼續處理物業服務事項的;
7.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公共綠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且拒不改正的;
8.建設單位不按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服務用房,且拒不改正的;
9.未足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建設單位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
(四)工程消防領域:
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和從業人員未依法依規履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責任和義務,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大社會影響火災的。
(五)公租房領域:
1.申請人以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租房的;
2.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條件或無正當理由總計六個月以上拖欠公租房租金的,責令限期騰退公租房,拒不騰退的;
3.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提供公租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的;
(六)住房公積金領域:
1.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經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仍不辦理的;逾期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經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或少繳的;
2.通過偽造證明材料、虛構住房消費行為等手段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或違規獲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協助繳存人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或違規獲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3.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連續逾期六期以上,經催收仍不償還的。
(七)其他應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情形:
1.十二個月內因相同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含兩次)行政處罰的;
2.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
3.以暴力、威脅等方式拒絕、阻撓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違法行為查處的;
4.不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受到行政處罰并導致發生群體性投訴事件、影響惡劣的
5.連續兩個年度信用等級被評為D級的,或者連續兩個年度不良信用信息記錄超過十條且后一年度記錄數超過前一年度的;
6.被其他國家機關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或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
第二十九條【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程序】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時,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權利告知與救濟。符合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列入標準的,應當向信用主體送達《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通知書》,載明認定的理由、依據、管理措施和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
(二)陳述與申辯。當事人在被告知的十個工作日內有權向認定單位提交書面陳述、申辯及相關證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認定單位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陳述、申辯理由被成立的,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三)認定。符合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列入條件的,經法制審核、集體討論等程序,依法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四)決定與送達。認定部門應當向當事人出具《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書》并送達?!读腥雵乐厥胖黧w名單決定書》應當載明事由、依據、期限、失信懲戒措施提示、移出條件和程序以及救濟措施等。
(五)公布。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后三個工作日內,通過平臺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條【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有效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有效期為二年,法律法規規定了更長懲戒期限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聯合懲戒措施】針對依據本辦法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和被列入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信用主體,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依據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的規定,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依法依規共享、公開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
(二)納入重點監管范圍,提高監督檢查的比例和頻次;
(三)不適用信用承諾、容缺受理、簡易程序等便利措施;
(四)取消參加評優評先的資格;
(五)不得委托其承擔政府采購項目;
(六)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或適用政府財政性優惠及支持措施;
(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相應的市場、行業禁入或者任職資格限制;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地方性法規規定的其他懲戒性措施。
第五章 信用主體權益保護
第三十二條【隱私權】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法依規進行信用信息的采集、共享和公開,保護信用信息安全和各類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信用主體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三十三條【知情權】信用主體有權知曉與其信用信息相關的信息處理情況。
第三十四條【刪除信息】行政處罰等行政行為經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被撤銷的,信用主體有權申請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刪除該信息。
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依據被撤銷或變更,不符合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標準的,或法律法規等文件規定應當刪除的其他情形,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刪除該信息。
第三十五條【有效期屆滿】信息提供單位負責從平臺中移出公開期限屆滿的信用信息,系統自動轉為信用檔案長期保存。
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有效期屆滿的,應停止公示名單信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停止實施相關懲戒措施。
第三十六條【異議權】信用主體認為信用信息提供單位記錄、公開的本單位或本人的信用信息存在錯誤、遺漏,或者依法不應當公開的,可向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提出異議。
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收到異議申請后,屬于本單位處理范圍的,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處理;需要其他單位協助核查信息的,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并處理。處理結果應當書面通知異議申請人。
第三十七條【信用修復】信用主體的不良信用信息記錄被歸集至平臺滿三個月的,信用主體可以申請信用修復,信用修復的結果不改變已經作出的信用評價結果。
根據“誰認定、誰修復”的原則,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認定單位實施信用修復。
第三十八條【修復申請】信用主體積極進行整改、糾正相關行為,消除不良影響,接受信用修復教育培訓,作出信用承諾的,可以向不良信用信息的認定單位申請修復。
認定單位按以下程序開展信用修復工作:
(一)申請。信用主體向認定單位提出信用修復申請,說明事實和理由,并附信用修復申請書、參加教育培訓記錄、信用承諾書、糾正相關行為的證明材料等。
(二)受理。認定單位收到申請后,應當于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向當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三)核查核實。認定單位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采取網上檢查、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等方式進行檢查核實,必要時可以組織開展約談和指導。
(四)作出決定。認定單位應當自檢查核實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修復的決定。認定單位審核同意修復的,應在做出決定的五個工作日內在平臺公開,同時終止共享、公開相關不良信用信息,或者對相關失信信息進行標注、屏蔽或刪除,在符合條件的情形下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第三十九條【不予修復情形】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辦法規定的信用修復:
(一)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被限制取得資質、資格或行業禁入期限尚未期滿的;
(二)距離上一次信用修復時間不滿一年的;
(三)申請修復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故意隱瞞實施、實施欺詐的;
(四)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適用信用修復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施行時間】本辦法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x月x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