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合省財政廳對《河北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細則自11月8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細則》進一步加大了維修資金歸集力度,要求未按規定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房人。同時鼓勵新建商品房在辦理網簽備案時,由開發建設單位足額交納維修資金,解決維修資金歸集不及時、不到位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新修訂的《細則》調整了決定使用維修資金的表決比例。將原《細則》“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修改為“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使用”,以降低業主對于維修資金的申請使用難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新修訂的《細則》賦予了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于房屋的緊急維修職責,利于城鎮住宅小區尤其是老舊小區在業主委員會缺失時,遇緊急情況能及時維修房屋,維護群眾切身利益。
新修訂的《細則》還增加了“加強維修資金信息化建設”內容,以規范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透明度,逐步實現可通過互聯網、移動終端等信息化媒介完成維修資金自助交存、收取票據、事項表決、信息查詢等便民服務功能。
摘自 《中國建設報》